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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區域計畫之定義與目的(目標、功能):

1.定義:

區域計畫法((本法))所稱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區§3)。

2.目的(目標、功能)

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區域計畫法((本法))(區§1)。

第二款 區域計畫之性質:

第一項 國土計畫法立法前:

在國土計畫法立法前,「全國區域計畫」為國土計畫體系中之最上位法定計畫。目前區域計畫係土地利用計畫體系之一環,上承「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下繼「都會區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係以全國土地為計畫對象,為最高層次之土地利用計畫;區域計畫係以一特定區域為計畫對象,屬中層次之土地利用計畫;而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則以各個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為計畫對象,屬低層次之土地利用計畫。在整個土地利用體系中,區域計畫之性質為第二層次之實質計畫,位居於中間協調聯繫角色,分派及調和區域內各種土地使用及活動,並協調各部門之實質發展計畫。惟目前最上位的「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沒有法源依據,無法確實規範下位計畫;區域計畫雖然有法可循,卻無專責機構推動;而都會區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不但無法令定位,且容易隨首長不同而異動。

第二項 國土計畫法立法後:

內政部營建暑正在擬定國土計畫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中,該法扮演取代區域計畫之功能。臺灣北中南東區域計畫已轉型為政策計畫,並修正名稱為「全國區域計畫」,於102年10月17日經內政部公告實施。在國土地計畫法立法前,全國區域計畫為國土計畫體系中之最上位法定計畫。依最新版(民國102年09月16日版)草案第34條之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全國國土計畫將取代現行全國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將取代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至國土功能分區將取代現行土地使用分區;且區域計畫法規定之計畫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土地使用管制、罰則等相關事宜已納入國土計畫法內並明訂相關規定,又依據區域計畫法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子法規,亦均已納入國土地畫法內另訂之。

第三款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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