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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又稱地區制度(Zoing,日本稱地域地區制),另參考平均地權條例52條之規定:「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故主管機關應將一定區域範圍內之土地編定各種使用區,對區內土地之用途及使用強度(建蔽率、容積率)等,作不同程度之管制。茲分從土地法與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說明管制情形。

第一款 土地法之規定:

土地法第91條規定:「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所謂限制自由區,指區內土地之使用,須受特定之限制。如住宅、商業、工業等限制使用曲是。所稱「自由使用區」,意謂區內土地之使用任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不受特定限制,原意係指都市邊緣地區而言。但依我國目前所訂都市計畫觀之,大多無自由使用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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