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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區域計畫法第1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之推行目標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區§1)。

經參考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網址為http://www.land.moi.gov.tw/pda/content.asp?cid=87&mcid=66),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方式之演變可分為3個階段,茲將該3個階段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款 第一階段(民國62年以前):

除都市計畫範圍內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實施使用管制外,其餘土地並無積極管制措施,土地使用型態基本上決定於私人的使用行為及選擇。

第二款 第二階段(民國62年):

因應世界糧食危機,為使有限的土地資源作經濟合理的使用,政府於民國62年開始將優良農地編定為「農業用地」,實施局部性管制,其他地目土地則未管制使用,在當時對保護優良農田、維護糧食生產確具成效。

第三款 第三階段(民國63年迄今):

非都市土地配合民國63年1月31日「區域計畫法」公佈施行,劃定為特定農業區等十種使用分區及編定為十八種使用地,並自民國64年迄民國75年分期分區辦竣編定公告,全面完成編定。同時,依照內政部65年間訂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管制。

臺灣地區(此為五都改制前)除台北、高雄、台中、嘉義及台南市均為都市土地外,其餘十八縣市之非都市土地,首自屏東縣於民國62年辦理土地分區及編定示範工作,確定示範工作要點,以作為全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之參考,該縣於民國64年10月6日辦理公告編定,其他縣市則經分期分區辦理,而於民國75年11月1日嘉義縣辦竣編定公告後,全省非都市土地使用已全面完成編定,納入同一使用管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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