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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開發影響之定義: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本辦法)所稱開發影響費,指因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而對開發區周圍產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向申請開發者所徵收之費用(非都開發費§2)
(第一項)開發影響費之徵收,於都市土地準用之(區§15-3Ⅳ)。
第二款 開發影響之繳交時機及收費範圍及標準: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
申請土地開發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者,應於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依本辦法之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
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及標準如附表一、二。
第一項之開發影響費,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地方發展計畫之需要,或配合整體國土計畫之推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徵收之額度。
第二項收費範圍之內容,如其他法律有同性質費用之收取者,得免重複徵收。
附表二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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