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第一款 依計畫之發展性質分類:

都市計畫分為下列((左列))三種(都計§9):

1市(鎮)計畫。

2鄉街計畫。

3特定區計畫。

第一項 市(鎮)計畫

下列((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都計§10):

1首都、直轄市。

2省會、市。

3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4鎮。

5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都市計畫法((本

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第二項 鄉街計畫

下列((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都計§11):

1鄉公所所在地。

2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3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4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都市計畫法((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第三項 特定區計畫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都計§12)。

第二款 依計畫之內容分類:

都市計畫分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兩者為上下階層關係。即主要計畫指導細部計畫之擬定,細部計畫依據主要計畫為構想之。

其中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都計§71);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都計§72)。

第一項 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書應表明之事項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下列((左

列))事項分別表明之(都計§15Ⅰ):

1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2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3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4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5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6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7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8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9實施進度及經費。

10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都計§15Ⅱ)。

第二項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第十五條(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都計§16)。

第三項 細部計畫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應表明之事項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下列((左列))事項表明之(都計§22Ⅰ):

1計畫地區範圍。

2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4事業及財務計畫。

5道路系統。

6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7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都計§22Ⅱ

第三款 依計畫之目的分類:

第一項 新訂都市計畫:

     指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11條及12條之規定,對某一地區土地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

第二項 擴大都市計畫:

指某都市計畫地區配合實際需要,重新修訂擴大原都市計畫範圍。

第三項 通盤檢討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都計§26)。

第四項 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都計§27Ⅰ):

1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都計§27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之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法規變更之性質,後者屬行政機關之一般處分,具行政處分之性質。因而,不服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得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通盤檢討變更則否。惟對此有不同意見,陳立夫先生認為都市計畫無論係訂定、通盤檢討變更或個案變更,均具行政處分(一般處分)之性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茗強估價暨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