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一項 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

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下列規定管制:一、)其中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區施§10Ⅰ1)。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區施§10Ⅱ)。

第二項 非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

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下列規定管制: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二、)其中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區域計畫法((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區施§10Ⅰ2)。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區施§10Ⅱ)。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本規則)規定管制之(非都管§4)。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非都管§5)。

第二款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結構:

目前臺灣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體系可分為三個層次,上層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中層為「區域計畫」,下層為「都會區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亦可分為三個層次,上層為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中層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下層為編定各種使用地

第一項 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結構: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區§11)。

第二項 非都市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結構: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區§15)。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七條第九款、第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法後為第五條)規定,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可分為三個層次(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4Ⅰ):

1上層-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2中層-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3下層-編定各種使用地。

上述三層次,分別具有上下位之指導關係,即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須受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指導;編定各種使用地,則須受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定之使用區容許使用種類之限制(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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