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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法令中,有「開發許可」之規定者,主要有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殯葬管理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農地釋出短、中、長期政策規劃及農業發展條例等,於「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等法規中,亦明訂相關審議原則與程序。為何需要訂定相關審議原則呢?簡單的說,主要是為了「公平」,藉以消弭土地開發者與週邊土地所有權人利益分配的不公。一般而言,土地開發完後,開發者將可獲得可觀之利益,但往往可能帶來諸多社會成本,例如生態破壞、道路擁擠及水土流失等,因此需藉由審議的過程,確保開發案能符合保育資源、永續發展的前提,進而回饋相當比例之開發影響費或土地,將開發之超額利潤回饋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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