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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非都管§9Ⅰ)︰

1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2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3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4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5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6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7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8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9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前述建蔽率係指建築基地上,建築物的水平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容積率則指基地內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或行政院同意設立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或工業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非都管§9Ⅱ)。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非都管§9Ⅲ)。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非都管§9Ⅳ)︰

1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3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4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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